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159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育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97773K。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园区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59293073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万象路****用代码9112011659611983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台村工业园区91120116086559322H。 法定代表人:杨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与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之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派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卡等材料。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广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津MW××**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J0××**、津G1××**,合计俩辆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七、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园14-1-30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以上查封手续均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本院也有多起执行案件,现房产正在其他案件评估中,车辆未找寻到下落无法处理,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无其它动产、无网络资金、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