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3589号
原告:郑东,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仕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东与被告天津市仕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98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郑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