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与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5294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Q7G71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卧河村3排5号。
经营者:***,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国,该租赁站职员。
被告:天津市沭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83343009F),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大街凤麟公寓1-1-103-105室。
法定代表人:**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啸,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G),住所地河北省***北京路天昕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沐阳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谢尊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中诚信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