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何军广与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6784号
原告:何军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
原告何军广与被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何军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军广撤诉处理。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