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7847号
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耀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4元,由原告天津市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