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申3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雅丽,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市天兴市政建设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被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政设计研究院退休,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若宾,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一审被告:***,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六公司退休,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任德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B-2-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市天兴市政建设联合公司、***、***、***、任德军,一审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一审被告***已对(2017)津01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津01民申246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对(2017)津0101民初278号案件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祁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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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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