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兴市政建设联合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1执3208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兴市政建设联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杨源,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任德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道桥工程公司等减资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本案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1执3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孔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盛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