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963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8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JPP0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