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732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9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