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1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台路**。
法定代表人:薛红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梅,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龙,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青林,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艳军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玉晓
书记员回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