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4017号
申请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友。
被执行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梁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红望。
申请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奥电建(天津)热力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803279.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0803279.76元,已执行0元,余10803279.76元未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津0118执40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德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