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大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9497935A。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出具(2021)津0118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6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期限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投资、不动产、车辆可供执行的等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两个。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韩聪聪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