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董庄窠村。
法定代表人:高文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399378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剩余199378元。2、若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给付,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就此结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按原判决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3、案件执行费由天津市同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本院可以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20)津0118民初211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