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6687号
原告(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开发区天秀道1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灯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被(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