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939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66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