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开发区天秀道**院内的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灯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负责人:武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667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