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66656849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镇***村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MA0CCWJG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开发***道18号院内的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400541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安装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上诉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