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73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201130640054179),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开发***道18号院内的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万尔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