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7139号
原告天津华海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华海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