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85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5378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荣进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门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3042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荣进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5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保险保函费195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4018元、执行费756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预曝光通知书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22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天津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津DN××**机动车一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到被执行人青岛荣进海洋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市**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因疫情原因,本院未到该两名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