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津0113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行执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国土辰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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