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657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堤头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喜津商品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涂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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