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海天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新海天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289号
原告天津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C4座5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新海天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天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新海天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