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姜兴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初字第0372号
原告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商务中心3-1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竞男,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兴宝,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兴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1元,减半收取2235.5元,由原告天津市信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