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284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长江装饰城A中区增**。
法定代表人:栗彦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就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市雅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周名下牌照号为津N×××**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美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