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申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
负责人:周向东,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健,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师顺利,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富敏,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玉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玉春,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连莉,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宝起,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继凤,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师顺利、李富敏、吕玉成、吕玉春、崔连莉、刘宝起、孙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向***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一审庭审***出庭应诉,一审卷宗第235页《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显示,***签字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是“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2019年8月9日,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以专递的方式快递到***确认的上述地址,物流显示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应视为送达,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孟晓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