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申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欣,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
负责人:周向东,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健,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师顺利,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富敏,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玉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吕玉春,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崔连莉,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宝起,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继凤,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师顺利、李富敏、吕玉成、吕玉春、崔连莉、刘宝起、孙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向***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程序违法。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一审庭审***出庭应诉,一审卷宗第235页《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显示,***签字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是“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2019年8月9日,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以专递的方式快递到***确认的上述地址,物流显示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应视为送达,一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业香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孟晓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