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266号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住所地河西区大沽南路东楼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325749K。
主要负责人:杨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0694985P。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
被申请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47054J。
法定代表人:刘宝健。
被申请人:师顺利,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李富敏,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申请人:刘宝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财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师顺利、李富敏、刘宝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99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师顺利、李富敏、刘宝健名下的10890621.18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