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219号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5313049.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13049.22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富
书记员  牛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