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21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 判 长  岳小鹄 审 判 员  赵志富 人民陪审员  李海梅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