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1297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557.02元的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4557.0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通
书记员 王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