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3民初12975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津0103民初129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557.02元的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存款账号XX存款人民币154557.0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兆长泰(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存款账号XX存款人民币154557.0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通
书记员  王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