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3487号
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22区7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煤集团地质勘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