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4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街22区7号楼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5幢二层2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应付工程款数额的事实查明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7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