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2民初5913号
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7元,减半收取计3423.5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843.5元,由原告天津市政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振怀
审判员宁培育
人民陪审员姚荣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