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8民初236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书记员 严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