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3206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村九园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十一堡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海砼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飞龙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