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81257号
原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飞,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处业务主管。
原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