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5958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2层205-11。
法定代表人:张海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路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贾晓雷,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