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78694840E,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季汉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52267G,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姜勇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给付江苏隆昌混凝土有限公司1391179元,如违约则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6311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882元,依法扣划后已转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认其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450000元,现双方就余款1181179元自行达成长期付款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相关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612执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审 判 员 赵金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志强
书 记 员 彭魁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