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津0104民初12071号
原告: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3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特彤(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2号楼307-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源。
原告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劲公司)与被告特彤(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自2017年8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完成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开发区智慧谷室内设计。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天津智慧谷设计协议》,确认原告已将设计效果图及设计初稿交予被告,双方就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4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若被告迟延给付,每迟延一天应支付结算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后,被告仅于2017年8月1日给付原告10000元,并承诺2017年8月10日付清剩余款项,否则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双倍违约金。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剩余款项,故成讼。
被告特彤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天津智慧谷设计协议》、《承诺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述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查明下列事实: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开发区智慧谷室内设计。201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天津智慧谷设计协议》,确认原告已完成天津智慧谷室内设计效果图及设计初稿,且被告已接收前述设计成果文件;双方同意原告不再为被告继续提供深化图纸设计,双方就已完成的设计图纸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4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若被告迟延给付,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结算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给付原告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款项于2017年8月10日付清,否则按前述协议约定违约金的双倍承担违约责任。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设计费30000元未付,故成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原告垫付公告费5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智慧谷设计协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设计效果图及设计初稿,并交付被告,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向原告给付设计费。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设计费30000元未付,故原告有权向其主张给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特彤(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7年8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特彤(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芸
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