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永济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2110号
原告: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永济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亿达工业园(原南洋胡氏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茗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腾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永济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婧
代理审判员*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