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1724-1号
原告: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号楼2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8304020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3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丽彤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 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