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934号
原告:翟福军,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兄弟关系),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轮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天恒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福军与被告**、***、***、第三人天津腾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翟福军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福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9元,减半收取5124.5元,由原告翟福军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