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348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A-701。
法定代表人:艾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2-10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申请人:李毅,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93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名下1232158.3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因保全未足额,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津0104执保769号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毅名下坐落天津市东丽区翠海佳园17-301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查封被申请人李毅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田唯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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