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348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A-701。
法定代表人:艾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2-101-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申请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
被申请人:李毅,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1232158.3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毅、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1232158.3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唯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