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2486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A-701。
法定代表人:艾文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东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海晨道700号。
法定代表人:季明。
原告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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