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9348号
原告: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A-701。
法定代表人:艾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2-10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天津天大天海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签订《合同书》,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原告为承包方,承包范围为云南海航广场皇冠假日酒店工程项目地下围护结构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工程施工,承包方式及总价为: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模式,双方约定水泥水玻璃双液灌浆单价为2620元/吨水泥。计算总价以原告实际完成的灌浆工程水泥数量乘以此固定单价进行结算。2.地下维护桩抢险采用固定单价为5000元/处,结算总价以原告实际完成的抢险数量乘以此固定单价进行结算。3.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为:双液注浆结算总价+抢险结算总价。合同第七条约定:1.本工程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以当期季度结算计价满50万元为一个进度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期。原告根据进度情况提交工程数量确认单,按原告实际灌浆工程数量乘以固定单价进行每一期进度计量和工程款支付。2.根据每期进度结算情况支付当期计算价的70%,以此类推,余下的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0%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至地下主体结构侧墙施工完成时甲方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量经被告确认后,经计算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2034102元,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2016年3月、2017年1月、2018年2月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000000元,之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案涉工程早已过了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约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支付利息。被告**作为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交纳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冻结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昌凌路与丽江道交口东北侧朗庭园16-2-101号、天津市东丽区翠海佳园17--301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手续,期限均至2024年8月8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工程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唯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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