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1民初3980号
申请人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40958元予以查封,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不能而提出保全申请,并已经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40958元。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红方
书记员  梁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