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力行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26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力行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力行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40元,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4190元,降低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国华
书记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