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10323号
原告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0元,由原告天津天威运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冯文生
书记员 徐梦颖